美孚公司在伪满洲国的经营史

   2018-01-22 680
核心提示:美孚公司在伪满洲国的经营史

美孚石油公司¹在华经营史是近代经济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美孚早期档案已经散佚,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当有限,更不要提美孚石油公司在中国东北经营状况的研究了。尽管如此,关于美孚石油公司历史的研究,仍有几部相当有分量的著作。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利用国内文史资料、报纸杂志、美国外交文件中的相关记录等,对这一问题进行爬梳,并对其特点进行考量。

一.在华发展及兴盛

美孚石油公司于1870年由美国人约翰#洛克菲勒创办,公司一经问世,其产品便迅速占领了美国市场,不久即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垄断集团,分公司遍及美国各州。到1878年7月,洛克菲勒已经控制了当时美国97%的炼油厂和输油管道。美孚在迅速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也积极构筑海外市场,中国就是其中之一。

19世纪70年代,美孚石油公司通过商人将煤油运抵中国,其数额相当小,仅供外国侨民点灯之用。在1882年组成托拉斯后,美孚即委派一名中国商人—叶澄衷,作为公司1883-1893年间在中国的唯一代理人,并将公司在中国推销煤油的权力完全交给了他。叶澄衷则充分利用其宁波同乡关系网来管理跨地区经销美孚煤油的生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作为美孚代理商的10年中牢牢地控制了中国的煤油市场。叶澄衷的煤油贸易遍及大江南北,其中仅东北营口的顺记分号就经营从上海运来的煤油,还兼营五金杂货。在他出色的经营下,东北的煤油市场几乎全部被美孚控制。

由于叶澄衷在经营中采取“吃大卖小”的手法,美孚决定不再供油给他,而开始通过管理层级结构下的营销系统来直接销售石油产品。1894年,美孚在上海设立三达洋行(即Standard的音译),聘请英国人埃费利(Henry J. Everall)为总经理,在推销煤油时主要依靠英商麦加利银行买办韦文圃之婿陈亦墀。陈亦墀的经销方式与叶澄衷不同,他将各种油料从上海运往各地,然后卖给中国商人,再由中国商人运往内地销售,这种方式即为买办包销制。

在买办包销制体系下,营口成为美孚在东北销售煤油的中心。美孚在营口设有油栈、仓库。油到营口之后卖给中国商人,再由中国商人运往东北城乡销售。到1912年,美孚在东北口岸的油栈及销售网已相当完备,在大连、辽阳、奉天、长春、营口都设有火油池。设立办法是“循序渐进”,“首在营口建设一存火油之根据地,为推广之基础。次则设于大连复于辽阳、奉天、长春三处分设小火油池、更筑火油栈房于铁路沿线,从营口大连两处供给火油”。此时,美孚的销售网已经遍及东北各处,最远达到了齐齐哈尔及黑河边境。

买办包销的经营方式虽较委托代销有所改进,但仍不能直接抑制买办从中牟利。因此,美孚继而将其废除而改用经理制,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立分公司,统辖各中小城镇的经理行及代理处的业务经营。

1918年,美孚将三达洋行改组为华南、华北两个分公司:华南公司设在香港,负责粤、桂、闽、滇、黔及越南、老挝、泰国等地区的销售;华北公司设在上海,负责长江、黄河流域及东三省等地的销售。在华北公司之下,美孚又在沈阳设立奉天总公司,随后在大连、营口、沈阳、安东(今丹东)、哈尔滨设立五个分公司。在分公司之下,美孚又在大连、营口、安东、沈阳、辽阳、铁岭、开原、公主岭、长春、吉林、哈尔滨、新民、锦州、本溪、抚顺等地设立栈房、仓库、代理店等,这样就使东北全境大小城镇、乡村分别纳入各分公司及其所属大小代理店的营业范围,从而形成了总公司——公司——分公司——经理行和代理处这样一个多层级销售体系。到20世纪20年代,由纽约美孚公司直接管理的销售网取代了中国买办式的经销制。

与此同时,美孚在中国境内也面临着其他石油公司的竞争,主要是英荷壳牌石油公司下属的亚细亚火油公司与美国德士古石油公司。这两家公司的石油产品(主要是煤油)相继进入东北,与美孚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市场争夺战,美孚的绝对优势地位开始遭到挑战。

亚细亚火油公司于1908年开始在中国营业,一战后在沈阳设立了东北总公司,各地设立了分公司、油栈、大小代理店等,大有步美孚后尘取而代之之势;德士古公司进入中国要稍晚一些, 1915在上海设立总公司,不久也在辽宁设立分公司。于是东北煤油市场上形成了三强争霸的态势。

美孚石油公司为了保持其固有的地位,打退对手的进攻,采取了一些竞争手段:派遣稽查员到各地调查对手公司的石油质量、销售价格和数量,针对他们的缺点,进行扩大宣传,显示美孚油独特的优越之处;积极倾销自己的产品,增设大小代理店,鼓励和刺激代理人,努力推销美孚油;压低出售价格,大量收购对手家货物,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由于采用上述措施,美孚保住了在东北的优势地位,并使亚细亚和德士古不得不听其摆布。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日本势力在东北的日益扩大和巩固,美孚的生存环境越来越艰难。日本利用南满铁路及在南满地区的势力,对美孚石油的运输、营业及储存给予了很大的限制,导致美孚被迫于1926年撤销营口和安东两个分公司,缩小营业范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变本加厉,不准美孚石油公司利用南满铁路运输货物,不准在车站附近设置仓库及在南满境内销售油料。为应对日本的限制,美孚加紧了与美国政府的合作,希望从外交层面摆脱这一困境。

二.艰难生存到最终退出

1933年3月1日,在日本关东军与“满铁”的授意之下,伪满洲国政府颁布了《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宣布将通过设立特殊会社等形式,对军需产业和重要经济部门进行“国家统制”。纲要中所列部门涉及交通、农业、矿业、金融、商业等方面,目的在于将伪满洲国纳入日本的殖民体系。同年夏,东京又盛传日本将迫使伪满洲国政府实施对石油生产、提炼、销售等的控制,而“满洲石油公司”紧锣密鼓地开始筹建。美孚石油公司与美国国务院得知此消息后均未做出强烈反应,他们认为,在事情尚未确认前不宜采取行动,以免滋生事端。而在日本的支持下,伪满洲国对煤油进口实施区别性对待。

伪满海关人员对进口质优的美国煤油征收高关税,而对质劣的日本煤油征收低关税。这引起了美国驻沈阳、大连两地外交人员的重视,他们在与伪满官员接触后,得到的官方答复是:“要么美国将运入东北的煤油稀释,要么等待1935年新的税制改革”。由此可见,伪满洲国在日本的控制下已经决心要排挤在东北的美孚石油公司了。

伪满洲国意欲垄断东北石油的第一个步骤是于1934年2月21日公布了《满洲国石油株式会社法》,根据该法,伪满将投资500万元在新京(即长春)设立满洲石油公司,垄断石油开采、炼制与销售。伪满洲国政府出资100万(占20% )、满铁200万(占40% )、三井、三菱、小仓石油、日本石油各50万(分别占10% )。

继伪满洲国有所动作之后,日本于该年3月28日颁布了《石油工业法》,政府被授权控制石油进口,决定各公司的市场份额和价格,以及征购各公司的石油产品。此外,还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必须在市场需求之外另备六个月的石油储备。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对占日本石油市场60%的两家外资公司——旭日火油公司(Rising Sun Petroleum,壳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和美孚石油公司以沉重打击。

对于此举,美孚与美国国务院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美孚似乎更关注日本对美孚在日业务活动上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日本的营业额和投资额比在伪满洲国大十六倍。而美国国务院则对前一个法案更为关心,因为伪满洲国一旦实施石油专卖,将损害美国所提倡的“门户开放”原则。

当美孚管理当局意识到美国政府倾向于支持它在伪满洲国的权益时,便决定不失时机充分利用美国政府的同情态度。为此,它故意把这两件并无直接联系的法案一并提出来加以反对。

同年8月,纽约美孚公司的亚瑟#梅(ArthurG. May)与美国远东司司长霍恩贝克会谈,希望国务院出面向日本发出抗议。其实美国政府已经先美孚一步,早在7月7日通过美国驻日大使格鲁向日本外务省发出抗议,称专卖将损害美孚石油公司利益,且违反“门户开放”政策及九国公约。

除口头抗议外,美孚石油公司与美国政府也考虑是否采取对日的经济制裁。日本对此颇为关注,专门派出外务省通商局长来栖三郎到美国驻日使馆探听消息。当得知美国此举仅为外交辞令后,日本便于8月2日照会格鲁,声称日本不能阻止其国民投资伪满洲国石油公司,亦不能劝说伪满放弃控制石油工业。英美两国应直接与“满洲国”政府进行交涉。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美孚与美国政府只是通过外交声明老调重弹,而伪满洲国政府却在日本的支持下,加紧推进其石油垄断计划。

11月15日,伪满洲国公布了《石油专卖法》, 29日又公布了《石油专卖法施行法》,大体如下:

第二条欲制造石油类者,须呈报专卖公署长得其许可。

第三条进口或出口石油类者,每次须要呈报专卖署长,得其许可。

第五条已经制造或进口之石油类,全部由专卖公署买收。

第七条石油批发商,由专卖公署指定,并定期间为三年。

第八条凡欲得石油类批发商之指定者,可向专卖公署提出请愿书,具申如次各项事情:

(一)住所,国籍,姓名,生年月日

(二)资产状态及营业上之经营

(三)贩卖石油之区域及营业所在地,请愿人为法人时要添附规则书及代表人姓名。

第十六条石油批发商不得超过政府定价之价格贩卖石油。

《石油专卖法》的公布,对控制着东北石油零售贸易额80%的英、美经济势力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12月1日,美国政府令格鲁向日本外相广田递交备忘录,提出严重抗议,指责日本破坏“门户开放”政策。但日本却推说“满洲国”石油专卖并不抵触“门户开放”原则,系“满洲国内政”,日本无权干涉。面对日本的回复,美国没有继续还击之意。

1935年4月10日,伪满洲国《石油专卖法》正式实施,美孚考虑到在此环境下已无利益可图,只得开始了从伪满的撤出进程。5月10日,美孚向伪满洲国政府提交了资产明细,接着就被迫结束了营业,而其在大连等地的不动产亦被封存。

三.经营模式分析

从叶澄衷利用在营口的顺记分号经销美孚煤油到1935年美孚从东北撤出,在东北近半个世纪的经营活动,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经销形式逐渐成熟

美孚自进入中国东北以来,先是利用买办的社会关系网销售煤油,后逐渐开始构建西方式的直接经销体系。这种销售体系的建立历时良久,而在东北的直接销售体系较上海等处则要更晚一些。如前所述, 1918年美孚在东北建立了奉天总公司——大连、营口、沈阳、安东、哈尔滨分公司——各中小城镇栈房、仓库、代理店这样一个多层管理的销售体系。

分公司以上的经理大多由洋人担任。个别较次要的分公司经理由华人担任,但其处理的日常事务必须每天向主管经销的洋人汇报并接受核查。如奉天总公司设正副经理各一人,历来都由美国人充任。首任经理办朴鲁(Pool),次为考伯蒂(Corbet),最后为考迷昔(Cormlsh);沈阳分公司亦设有正副经理,历任经理也都是美国人。总经理有欧阳德(Ort)、巴木尔(Pormer)、威廉姆(W illiam)、斯密士(Smith)等人;大连、营口、安东、哈尔滨等四个分公司,均设有美籍总经理一人,哈尔滨分公司由于规模较大,还设有美籍副经理一人。美孚的职员也分美籍和华籍两部分,美籍职员一般较华籍职员拿更高的工资,拥有更高的地位。

在这种销售体系下,美孚有效地利用其对煤油分配的直接控制来扩展市场,击败对手,保持在中国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当然,美孚为在中国设置其直接经销体系,花费了超过它在亚洲所有其他国家的开支总额,也可以从中看出美孚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

(二)经销商品渐趋多元

从19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近代石油工业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一直到1900年前这一阶段,人们仅从原油中提炼煤油用以点灯照明,因而被称为石油发展史上的“煤油时代”。由于西方列强特别是美、俄等西方国家在“煤油时代”的国内石油需求量有限,于是他们便把大量的石油产品(主要是煤油)在19世纪70年代输往中国。美孚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家。

美孚对东北输入煤油的时间持续相对较长,数量也较多。南满年销50万到60万箱,北满为35万到40万箱。南满各地以沈阳销售量为最大,每年约4万箱左右;其他如长春、吉林、安东、锦州、姚南、大连、营口、四平、郑家屯、铁岭等地,都在25 000箱上下。这种向东北输入单一石油产品煤油的状况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才有所改变,美孚经销的产品主要有精炼油(俗称火油、洋油,有寿星老人牌等)、汽油(美孚牌)、轻质和重质柴油、润滑油(莫比油、红车油、黄白凡士林等)、家庭用油(包括地板蜡、白蜡、医药用卡路尔、消毒用臭氧水)、白矿蜡、蜡烛(有鹰牌、虎牌、扯铃牌等)。

美孚石油公司输入石油产品的变化,从侧面显示出东北近代化程度的提高。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末,电力使用兴起,利用煤油照明已渐渐被电灯所取代。汽油等产品成为美孚宣传的重点。

(三)企业与政府合作的密切

美孚石油公司在向中国东北输入石油产品的过程中,极为注重与政府合作,以最大化其商业利益。美孚视美国政府为其在华利益的当然保护者。当在华利益受到干扰时,即要求美国政府出面表示抗议或采取具体措施;而美国政府也极其乐于同企业合作以捍卫其在华的“门户开放”原则。

早在日俄战争后,美国驻奉天领事格林(RogerSherman Green)就建议美国企业进驻东北。美孚石油公司在1909年设立了哈尔滨分公司,此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讲,代表着美国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对东北门户开放抱有高度兴趣。

更为突出的一例当为1934年伪满洲国出台5石油专卖法6后美国政府与美孚的合作。此次合作虽然没有能够最终维护美孚在东北的利益,但却在双方的交涉中显现出了“门户开放”政策之于美国的重要。美国最终没有在此事件上坚持,不能说东北利益对美国政府与美孚不重要,这只是在权衡了各方面利益后做出的无奈之举。当时,美国在日本和华南地区有着更为庞大的利益,况且在欧洲,美国还要面对日益崛起的德、意法西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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