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所受到列强侵略,一方面来自海上的势力,如英、法、德等国,另一方面则是来自陆上的势力,代表国家为俄国,而以俄国让中国丧失最多的土地,其侵略中国的重点,一方面是东北为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另一方面则是西北的新疆,特别是天山北路,因此在地处中国西北边疆的新疆,从清代开始,就一直是中俄冲突的焦点。
而新疆本身因为民族的複杂性,统治的汉人仅佔人口数6﹪,并且与中国交通极为困难,从清代至民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极少能干预,所以新疆省政府是拥有较多的自主权,1934年,盛世才在苏联的协助下,击败对手马仲英,继金树仁之后,取得新疆的主政权,因此,盛世才宣布亲苏的政策,让苏联得以进入新疆开发矿产。
国民政府在鞭长莫及情况下,一直无法利用新疆的矿产资源,但国民政府乘德苏战争爆发后,苏联处于困难情势,对盛世才施加压力,加上盛世才为继续在新疆的统治而投机归向国民政府等因素,使得苏联独佔新疆矿产情势在抗战时期有重大改变,最明显的改变便是独山子油矿的易权。
由于国民政府方面是由翁文灏负责与苏联的协议工作,因此资委会在新疆独山子油矿在协议、接管的过程中,均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在国际情势与国内局势影响下,却左右中苏在此油矿的经营,此为本节讨论的重点。
一、苏俄经营独山子油矿概况新疆乌苏县城位于天山北路准噶尔盆地之南沿,有天山北路公路干线的迪伊公路经过,靠近迪伊公路有一东西走向山脉,此山脉被自天山北流的河流切割,在奎屯河与红山口之间的一段名为独山子。独山子的地质构造为第三纪陆相地层,大部分为页岩、砾岩所构成,总厚度约为1,800公尺,整个构造长4,000公尺,宽2,500公尺,南翼倾斜35度,北翼倾斜50度,为东西不对称的穹隆背斜层,以地层分之,上独山子系厚约1,300公尺,为麓山河流沉积层,中独山子系厚约330公尺,为河流沉积层,下独山子系厚约200公尺,为河湖沉积层,所储集油气,大都藏在断层线附近。
1935年苏联派地质专家二人进入新疆至独山子和安济海调查石油矿产,1936年春,新疆省政府与苏联合组独山子石油考察团,由苏联负责技术之事,1937年 7月以独山子油矿藏量丰富,正式设立独山子炼油厂,所需器材皆由苏联运入。自开办至1942年时,已开凿32井,分佈在西沟、南沟北区、南沟南区等三个区域,西沟为背斜层的顶点,天然气蕴含量多,而石油量少,南沟北区所鑽凿油井皆为浅井,深度100公尺至300公尺,也是产气多而油少,南沟南区生产石油最丰富,此区的第20号、第37号、第39号、第42号、第43号井产油最盛,为该厂原油主要来源。因为独山子油层既薄而不规则,独山子油田大约每鑽凿8井成功1 井,鑽井成功率约12.5﹪。欲大量产油的唯一方法,是以积少成多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多鑽凿新井,这是独山子油田石油地质构造的缺点,但是原油油质良好,原油中所含汽油通常在百分之35左右,有时达到百分之40,煤油通常为百分之43,加上原油流点甚低,冬天不易冻结。
炼油厂设立于油田的北部,1940年开始建厂,製程为蒸馏法,每日可炼製原油45,000加仑,汽油年产量为300万加仑,事实上,1942年 7月炼油厂完全竣工,每日才炼製原油6,000加仑,汽油月产量33,000加仑,以此数计算,汽油年产量不过40万加仑,尚在甘肃油矿产额之下,因此,独山子炼油厂在1944年资委会接收前,仍是停留在试探阶段。
二、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计划失败
当初盛世才与苏联合办独山子油矿,只有口头上的承诺,并未签订任何合作合同,1942年初,德国计划对苏联发动布劳(Blau)行动,以高加索(Caucasus)的石油为主要目标,而高加索油田正是苏联最重要原油供给地区,因此苏联石油供给遭受到严重威胁,使得苏联必须未雨绸缪解决石油供应问题,因而急与盛世才签订有关合办独山子油矿正式合约,但盛世才将该项计划交付国民政府,因而将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计划推升至中央的层级。由于独山子炼油厂建厂时,苏联提供厂矿所需鑽井器材和炼油设备;新疆只提供工程物资和生活用品。经营层面,也由苏联总工程师总揽生产、财务、人事及销售大权,新疆所派任厂长只负责事务性的行政管理与后勤补给。国民政府在战前即努力废除清末以降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英、美成为并肩作战的盟友,因此1942年,英、美两国已声明愿意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与其他有关权益,因此在尚未协议之前,翁文灏即提出协议原则,他认为独山子油矿因苏联方面已投资机器设备,所以应由外交部向苏联提议商订合办,经济部参加协议,期能儘快划定矿区,订立合同改善状况。兴矿所出的汽油可供给天山北路运输,除此矿之外,其他各油矿皆应由中国自行办理。其在天山南路者,库车油田油苗较旺,疏勒、莎车间亦可望有油,宜先派员测勘,然后再筹採炼以供天山南路运输之用,所有的採炼事业依序应由中央主办。可知国民政府欲藉与苏联商讨合办新疆独山子油矿,进一步收复新疆主权,政治意义大于兴办油矿的实质意义,也意味着国民政府对于协议中有关主权的要求非常坚决。
1942年 10月 15日,中苏双方开始商讨合办新疆独山子油矿,举行第一次会议,中方代表为经济部长翁文灏、外交部次长傅秉常。中方提出“中苏合办新疆独山子油矿协定草约”,计十五条;“独山子油矿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桉”,计二十条。由资委会代表中国与苏俄代表石油工业人民委员会,合组独山子油矿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新疆省乌苏县独山子油矿,并且欲派技术人员对对苏方现有的机器设备商洽估价。苏方对中方派员赴新疆办理估价事宜,答应将尽量协助进行,对协定草约与章程草桉则将再行研究。
因此,第一次会议结束后,经济部令资委会即时进行办理设备估价及查勘矿区的工作,从中央地质调所和甘肃油矿局调派郭可铨、许鸿宾、靳锡庚、龙显烈、那仞千五人担任设备估价事宜,黄汲清、杨锺健、程浴淇、周宗浚、卞美年、翁文波六人担任矿区测勘事宜,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可以进入新疆调查石油地质,在黄汲清等人的报告中表示,此次调查从1942年 10月 29日至1943年 5月 13日,费时197日,石油地质调查工作主要在天山北路的独山子油田,天山南路的库车铜厂油田和温宿塔克拉克油田,虽然进入新疆调查时间非常短暂,但对中国石油地质之事的累积,仍有莫大的帮助。
1943年 1月 18日苏方针对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事宜,向中方提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开发新疆省独山子油矿协定”,二十一条。外交部认为苏方所提方桉,无论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除拟定双方各参加资本百分之五十似属平等之外(但依照中华民国特种公司条例,外股最多为百分之四十九),其馀皆无平等之表现,其内容虽较对于盛世才所提草桉稍宽,但比1924年中苏两方所订的“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似反变本加厉,中东路理事会之理事长及监察会之监察长均为华人,而此次苏联对独山子油矿公司理事会主席由中苏轮流担任,而正经理人及总会计均为苏联人,亦意在使中方实权旁落。因此,国民政府认为中苏协商必须依照中国矿业法和国营矿区管理规则规定,参加外资事业要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经营,该公司既在中国境内,一切自应遵照中国法律办理,其最要点包括:1.根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决定,与蒋介石的指示,中外合资经营的事业外股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2.公司董事会之董事长及公司之经理人应为华人。至于公司董事会之人数,中方需佔过半数。3.油矿应划定国营矿区,其注册给照,均须依照中国矿业法办理。4.公司对于中国矿业法所规定之税捐应照缴;但苏方运往苏联之石油产品出口税,及自苏联为公司之用途运入中国之各种机器之入口税,可特准免纳。中国政府对于该公司所徵之税捐,不超过中国政府对于其他石油矿所徵税捐之数额,并给予该公司与中国公司同样之待遇。因而1943年 1月 26日,中苏双方在宋子文重庆的官邸再次举行协商会议。翁文灏对中苏合作桉表达中国立场的十点说明,但苏联驻华大使潘友新(Paniushkin)认为独山子油矿已由苏俄装设完备,并已从事经营,不能与一般开始营业的公司相提并论,因此对于中方所提方桉必须再考虑。嗣后第二次会议,双方依旧无法达成共识。第三次会议中,苏联下达最后通牒,认为中方如果无法接受下述四点,则本协议无其他解决的途径,如果中方同意,苏联政府对于中方所提其他各点,愿意考虑让步,其四点内容包括:1.关于资本问题,中苏双方应平均分摊,各出百分之五十。2.关于管理问题,依照双方平等原则办理,董事会之董事各派三人,开会轮流担任主席,但因公司係苏方所创办,经理应仍由苏联人担任。3.关于法律问题,中苏双方法律凡与本协定之原则或规定不符者,不得适用。4.关于地段问题,凡公司所需之地段,需不索偿拨给公司应用。国民政府的意见,则认为:1.关于资本和管理问题,为中国法律所规定,资本照中方百分之五十一与苏方百分之四十九分摊比例,董事长与经理应为中国来担任。此例若破,以后其他国家在中国投资亦可效法,所以必须坚持,不过为容纳苏方意见,在合办初期三年内,公司可以聘用苏联人担任总工程师,受经理的指挥,主管技术事项。2.关于法律问题,可改为公司业务应照本协定办理,其未经协定规定事项,应照中国法律办理。3.关于地段问题,虽然此处多公地,且价值不大,但苏方的提议,似给于公司任意使用地段的权利,应该加以限制,凡公司所需之地段,如係国有,得由公司呈经中国政府核准后,备价购用,如係私人所有,应由公司照市价购买或租用。
因此,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的计划,由于中苏双方歧见过大中而失败,另一项导致失败的重要原因,1942年 11月苏联在史达林格勒对德国展开反攻,1943年 1月德国军队退出高加索,对苏联所需石油问题的威胁解除,降低了新疆独山子油矿对苏联的重要性。1943年 5月 17日,潘友新即通知国民政府外交部,苏联决定将独山子油矿的各种鑽探器材、管式炼油设备等拆运回国。
三、资委会独资经营中苏合办独山子油矿的计划失败后,蒋介石曾指示资委会向苏方交涉,可否将独山子油矿的机器设备收购留用,1943年 11月苏联透过外交部特派员吴泽湘转告,拟将独山子油矿一切鑽井建筑设备等属于苏方投资者让售中国,于是由甘肃油矿局派工程师李同照会同吴泽湘在1944年 1月 28日于迪化正式与苏联商订价格数目与购买办法。苏联原本欲索价美金2,012,630元,但资委会的估价为美金1,390,000元,但为酬谢苏联在技术上的贡献,原出价美金1,550,000元,并请苏联书面保证出让油井之封固係以正常方法,并以书面说明封固手续,俾将来略加整理,即可出油,苏联仅同意将售价减至最后底线美金1,700,000元,国民政府认为苏联既然让价甚大,应该保握时机,所以指派资委会照价收买。1944年 3月苏联驻守独山子油矿的117名卫兵开始撤退,吴泽湘通知资委会前往接收。资委会认为独山子油矿尚未正式採炼之前,先由甘肃油矿局经营管理。因此1944年 5月甘肃油矿局设立新疆乌苏油矿筹备处,作为发展独山子油矿的机构,以李同照为筹备处主任,筹备处设置三课一库分别执掌业务;第一课掌文书事务、出纳、警卫等事项,第二课执掌测勘、採油、炼油、建筑房屋道路及一切工程事项,第三课执掌经费收支之审核、帐目的登记及一切会计事项,材料库执掌材料物品的保管、收发及登记事项。其中最重要的矿炼部分,由蒋邻湘、康天经二人负责鑽井,詹绍启、张芳謇二人负责炼油。新疆乌苏油矿筹备处接收之初,所需器材与技术人员均由甘肃油矿局支援,1944年8 月,除第39号、第43号井尚未打开外,原有旧井均已打开,月产汽油60吨,可供给新疆平时每月用油,但新疆阿山地区军事用油甚多,每月共需150吨汽油。由于给水设备被苏联全部拆走,奎屯河岸地势较高,无法引水,给水成为矿区迅速恢复的最大难题,并且该矿毫无修井及管制机件,炼油炉又老旧,随时有爆炸的危险,运水运油及输油管储油油罐一无所有,维持极为困难,缺乏鑽井器材,新井也无法进行,计划全部旧井打开后,暂以月产量80吨汽油,以节省原油,维持一年以上。不过资委会接管独山子油矿不到一年,1944年 11月,即遭受伊甯事变,殃及独山子油矿,筹备处人员被迫撤离独山子油矿,因此让油矿经营成效非常有限,每日仅能产原油70桶,并损失机器设备国币229,387,066元。从资委会接管独山子油矿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国民政府一直无法将政权伸展至新疆地区,即使有过短暂的控制,但面对苏联强大势力,终究是无法抵挡,据1947年7 月西北行辕的报告指出,乌苏独山子油矿,经苏联政府派员勘查后,决定自7月1 日,加强开採,并将一部旧有之机器拆运回国,另载新机器一批运抵乌苏,现正装置中,此批机器较原有者多80﹪。因此,从抗战时期中苏两国在新疆独山子油矿的冲突,相较于清末英法两国在四川石油矿的争夺,可知清末中国来自海上与陆上势力的侵略之时,所引发海防与塞防之争,李鸿章认为新疆只为中国的肢体,对中国元气毫无损伤,若海防不防,则为心腹大患,86而左宗棠认为英法等国,对中国志在通商取利,而俄国对于西北则必有奸谋的认识,似乎经济上的问题,中国缺乏以经济方式来解决,而面对複杂的国防问题,却又无能为力解决,也因此中国工业发展始终受制外国势力阻碍。
不过在抗战时期,国人民族主义高涨,对于一切危害主权的举动不在所有忍让,从独山子油矿的谈判过程中,国民政府坚持的主权立场,相较清政府、北洋政府,是较为强烈,并且能以宁愿以金钱的手段换回独山子油矿的经营权,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可谓一大转变。此外,虽然资委会对独山子油矿投资受到政局的困扰,表现在油品生产方面成效不大,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因资委会对独山子油矿的投资动作,使得国民政府第一次可以进入新疆调查石油地质,虽然进入新疆调查时间非常短暂,但对中国石油地质之事的累积,仍有莫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