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我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其中向我部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保管,向我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保管。向各省汇交的各类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地质资料馆保管,有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建立了或正在建立专门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库房,一些省(区、市)委托地勘单位或矿山企业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油气与海洋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主要由我部委托的35个单位负责保管。
为更好服务社会,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地质资料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地质资料保管与服务向市县延伸,一些有条件的市县也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机构,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构建“部、省、市县”三级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