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国是最早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1923年起,法政府要求石油运营商必须保持足够的石油储备。1925年1月10日,法议会通过法案,成立“国家液体燃料署”管理石油储备。
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由国家、专门机构和石油生产经营者三家共同管理并承担费用。国家成立了“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负责制定石油储备的各项具体政策,确定“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和销售计划。建立石油储备库和购买储备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绝对控制。其储备的数量约占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的60%。
日本1975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在国会通过了《石油储备法》,通过立法正式开始建立石油储备制度,并于同年开始实施。后来,日本决定实施以国家储备为主的石油储备战略,规定政府系统的“石油公团”必须承担起国家石油储备的责任。到1996年,日本相继建成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容量占全国的42%。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从民间租借了21个石油储备设施,共储备石油1700万千升。
美国美国前总统福特于1975年12月22日签署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决定建立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政府从197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储备石油,当时决定的储备目标是10亿桶,后来最终形成的储备能力为7亿桶,全部集中在得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两个州沿海地区的一些储备点。美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资金由全额财政拨付,1995年起开展商业化运作,储备设施向国内企业出租,还向国外用户提供储存服务,目前已经有了小额收入。